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审与否(2 / 2)

周帝没有说话,转头看向了一旁的程青松!

“程卿,都察院可知此事!”

“京畿诸县事宜,具体由左佥都御史李寻欢负责!”程青松身为都察院的一把手,要管的事可比卫东来多得多,而且刑狱也不是都察院的本职,自然不可能如卫东来一样清楚。

“李卿?!”

周帝向李寻欢投去了质询的目光。

“启禀上位!此案臣是知道,都察院曾经委派京畿监察御史胡云冀巡视京畿,曾经在万年县纠察此案。

之前因为没有找到凶器就结案,万年县令曾经被胡云冀记录在案,但是后来经刑部退回之后,补充侦查,已经证据补全。”

“这么说,此案没有问题吗?!”

听完了众臣回答,周帝皱了皱眉头,又想到杨清源之前的话。

“杨卿,对此案,你怎么看?!”

而此刻的杨清源正在思考刚刚传音的人,没有仔细听卫东来等人和周帝的对奏。

就像是上课走神时,突然被先生叫到,回答问题一般,一个处理不好,就要挨罚。

可杨清源毕竟在官场混了多年,这点反应还是有的!

“臣唯伏圣裁,不敢妄言!”

这就是回答不上来的经典答案。

我才学浅薄不敢多说,陛下您说是什么?!那就是什么!

不管怎么样的局面,抛出这句话,都能暂时缓解走神的窘境。

“那你以为本案是否应当重审!?”

杨清源微微犹豫之后,便做出了决定。

“回上位,本案已然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之手,况且重审与否,国朝自有律法。”

杨清源没有正面回答,但是给出了答案。

《大周律》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但是在去年的出台的《有关大周律若干律法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却有着明确的规定。

没错,这个文风,就是杨清源编纂制定的无疑。

本朝独有,别无分毫!

在杨清源编写的这套司法解释中,就有关于应当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大周律》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况是,应当重审案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或使原本认定的事实存疑的;

二、原判决认定的犯案事实缺乏确凿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主审官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为的;

五、案件主审官员、参审官员,与案犯有仇怨、姻亲及其他应当回避情形,但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违《大周律》的行为事实。

当时出台此律法之时,刑部一时惊为天人,相比于如此详细的司法解释,刑部觉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儿子李守一案,却没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