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魏清安冤案2(2 / 2)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

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

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

“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

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

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

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

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

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

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

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

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

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

田本是洛阳偃师县人。

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

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

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

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

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

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

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

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幅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

但是,经过认真调查,魏清安家从来没有三接头皮鞋,更没有在鞋底钉过铁掌。

既然如此,魏清安为什么能够熟练地画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鞋底花纹呢?

检察长赵文隆在一次有“两高”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上说:“这实际上是逼、诱、骗的结果,根本不可信。

据我们调查,魏清安被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罚跪、捆打、电警棍捅、车轮战、不让他睡觉等手段。

更令人气愤的是,趁家人给魏清安送饭之际,在馒头内夹纸条。

以魏清安爱人的口气说:‘局长叫你承认,你就按他们的意思说,承认就没事了’。”

“至于作案现场鞋底花纹的痕迹,巩县公安局派了一个‘耳目’叫杨某。

为获取证据,公安民警刘某将皮鞋痕画好后交杨某诱使魏清安照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