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0日15时10分.
景洪市公安局值班室接到景洪市澜沧江大桥规划部临时工杨学仪的报案。
“澜沧江边发现一具尸体,请公安局来看现场。”
接到报案后,景洪市公安局立即将案情上报给西双版纳州公安处。
随后出动刑警大队刑警一中队的侦查和技术人员由刑一队队长周文平、副队长孔建军、罕华带队驱车赶往现场。
不久,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处刑警支队的技术人员以及法医也踏上出现场的路途。
现场位于景洪江边沙场路喷水池至江边路段东侧的景洪市皮鞋厂职工李桂华家的自留菜地内。
尸体位于菜地第二块靠西南坎沿下。
头朝东脚朝西呈俯卧状。
上身部位被新鲜的杂草部分覆盖,头发、面部、外衣均有大量血迹附着。
死者衣兜内有人民币98元、一只信封、一张发票以及一盒香烟,但没有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经法医检查,尸体为男性,年龄约在30至35岁之间。
直接死因系被手枪子弹击中头部受枪击而死。
现场并不是第一杀人现场,而是移尸现场。
死者上身穿一件缅甸国生产的姜黄色高领拉链夹克。
衣服前胸和后背都有大量血迹附着,前胸处有一个弹孔。
因此推断死者的死亡过程应该是被他人手持手枪从正面射击前胸一弹倒地。
并自行翻身试图爬起来时,又被手枪从后枕部补射一枪。
引起颅骨孔状粉碎性骨折导致脑挫裂伤而死亡。
顺着移尸现场西侧留有的拖痕以及滴落状和擦拭状血迹。
在位于移尸现场西侧8米处的树篱上有大量的点状和片状血迹。
同时在树篱上发现一个高65厘米,宽32厘米的洞,血迹就集中在洞两侧的树篱上。
由此继续往北9米,一路发现有连续的滴落状和擦蹭状血迹。
至景洪市政工程队职工黄兆武家自留的香蕉地东侧1米处。
发现有长80厘米、宽60厘米的片状不规则血迹并有破坏现象。
在这摊血迹中心西侧1.5米处提取到一枚64式手枪子弹弹壳。
据此,警方认定此处就是第一杀人现场。
根据现场勘察和尸检结果的分析。
景洪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处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
在经过仔细的案情分析后得出如下共识:
1、案犯随身携带手枪,属于佩戴枪支或者有条件获取枪支的人员。
2、案犯对现场周围环境极为熟悉,应系本地人作案。
3、死者身上穿着缅甸产的衣服,且没有能证明其身份的物件,有较大可能是缅甸国人。
有鉴于此,专案组兵分四路。
第一路由孔建军副队长带队对现场周围的住户进行走访。
第二路由周文平队长带队对现场遗留的一张发票和一只信封进行调查。
第三路由罕华副队长带队对景洪地区官方配备的64式手枪和77式手枪(两种手枪均可发射64式手枪子弹)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路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处负责对现场遗留的一枚64式手枪子弹弹壳进行弹道痕迹检验。
然而,一天一夜忙下来,四路大军全都无功而返。
3月11日下午。
专案组再度召开案情分析会。
会后决定调整战术,集中全部力量查找尸源。
不要因为尸体可能是缅甸人就放弃查找尸源。
因为当时在景洪地区活动的缅北人员可不在少数。
于是专案组火速印制了有死者照片的寻人启事在景洪市的大街小巷进行张贴。
发动群众,尤其是在景洪的缅甸人进行辨认。
3月12日中午。
当专案组的三名侦查员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机关幼儿园旁张贴寻人启事时,正好被一名叫段明顺的缅甸商人看到。
他看了一会儿寻人启事上的死者照片后说:“此人像失踪的王富生。”
三名侦查员大喜,立即请段明顺去辨认尸体。
结果段明顺在看了尸体和姜黄色夹克服后很肯定的表示死者就是王富生。
王富生,时年3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