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理解儿子的处境,他们迫切想弄清楚案件真相,也希望能当面问问儿子事情的真相。
于是,案发十个月后,老两口第一次坐火车到了千里之外的海口。
这次见面,他们眼前的儿子跟过去已判若两人。
虽然陈满告诉父母自己并未杀人,但案发十个月以后,海口市公安局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将陈满移送审查起诉。
警方的调查结论:
“案发前一天晚上,陈满因债务偿还问题与钟作宽发生争执,遂萌生杀害钟的念头。
案发当晚19:20许,陈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钟闲聊,然后去厨房拿了把木柄菜刀,趁钟不备,从其背后用手臂卡住钟的脖子,割钟颈部,致钟失血性休克死亡。
行凶后,为掩盖罪行,将工作证放入钟的裤袋内,点燃煤气,纵火焚尸灭迹。”
被海口警方收审以后,陈满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在庭审中,律师曹铮也是做的无罪辩护。
但是后来海口中院和海南高院两级法院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那么,当年指控陈满犯罪,靠的是什么证据呢?
陈满一、二审的代理律师曹铮当年做的是无罪辩护。
二十多年来他一直关注着这个案子,牵挂着这个当事人的命运。
曹铮回忆说1994年3月,当陈满父母委托他担任陈满辩护人后,他就发现了陈满口供中存在的疑点。
警方侦查案卷显示:陈满关于杀人工具有两次供述。
在第一次有罪供述中坦白说:
“我从背后拿出事先带来的小砍刀往他的脖子上切了两至三刀。”
第二次陈满说:“我从他身后用左手抱住他的头部,右手持菜刀,用力从他脖子上砍了两刀。”
口供中前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作案工具。
最终警方认定了一把锈迹斑斑的菜刀就是杀人工具。
死者脖子上有一处长9厘米宽4厘米的十字形伤口。
曹铮认为:这把菜刀无法与伤口进行统一认定。
而且菜刀锈迹斑斑,上面毫无血迹,而且创口和刀的比对也不一致,不可能是杀人凶器。
而且陈满从口供上说,自己是用右手持刀砍杀的。
但陈满的母亲却提出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
那就是儿子陈满是个左撇子,只有写字时才用右手。
邻居、老师、同学、朋友、同事,很多人可以证明陈满是左撇子。
根本不可能用右手去杀人。
陈满被抓获后,在1993年1月8日、9日、10日曾三次供述自己用右手杀人。
但是在公安局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警察将杀人的手由原来的右手改成了左手。
通过梳理案件细节,曹铮律师发现陈满的口供中,像左、右手杀人这样的自相矛盾之处共有7处。
像菜刀与致命伤口无法统一认定这样的口供和案件事实产生矛盾之处共有11处。
那么也就是说,这口供是不能够站住脚的。
为什么会有如此矛盾的口供呢?
律师曹铮发现:1993年1月6日开始到10日,五天问讯时间内,陈满全部做了有罪供述。
但这五次询问并没有记载起始的时间。
一共审了了13次,陈满承认了8次,不承认3次,又翻案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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