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海南陈满案2(2 / 2)

不回去住的原因,当时警察曾专门问过:“为什么这两晚你不回上坡下村109号住?”

陈满说因为上坡下村109号出事了,我怕有人找我所以就不敢回去住。

当年在警方首次询问陈满时,陈积极地向警方提供了这一线索。

但警方并没有朝着这个线索侦查下去,而是凭借一张工作证确认了陈满的嫌疑。

要说杀人动机,陈某辉的父亲为了找合同,可能杀人动机更强烈,陈满这样想。

那么,陈满与钟作宽之间是否真有什么深仇大恨,导致陈满杀人焚尸呢?

案卷记载:当时警方认定,陈满欠钟作宽2000多元钱。

这个杀人理由在陈满同学王富军看来并不能成立。

王富军说,案发时陈满已在海口成立了公司,生意上也打开局面,他不可能仅仅为了2000元钱就去杀人。

更何况是杀钟作宽这样一个与他们关系不错的老乡。

对于工作证为什么会在死者身上,办案的警察认为,陈满是为了掩盖罪行。

其依据的是陈满的第二次有罪供述。

当时陈满说:杀掉他后再搞个假象,让别人知道死的人是我,免得有人在找我追债。

对于这种说法早在一审、二审开庭时曹铮律师就提出过质疑:“如果把尸体烧了,这个工作证不也跟着一起烧毁了么?

这目的还能达得到吗?”

既然陈满供述杀人后才将工作证放入死者的口袋,那工作证上应该有陈满的指纹、被害人的血迹,但是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

本案物证均已丢失,所以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实,在现场勘查时警察拍了很多照片,但遗憾的是,卷宗当中恰恰没有工作证的照片。

然而面对检方对关键照片的疑问,警方补充侦查的结论只有六个字——遗失无法附卷。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仅仅因陈满的工作证出现在案发现场,就将陈满确定为唯一嫌疑人,并沿此方向进行侦查,这个侦查方向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偏差。

所以本案不能够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最关键的证据,一个是口供,另一个是工作证,缺少了最重要的一些实物的证据。

比如现场的脚印指纹,杀人以后血迹的鉴定。

这样一些证据的缺乏,认定的口供充满了矛盾。

几次口供有翻供,而且口供的内容跟现场工作证的来源、工作证在提取的过程,警方没有一个好的交代,这都构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当年的有效证据当中,除了陈满的口供和他的工作证以外,卷宗中还有部分关键证据,那就是30余名证人证言。

当年,法院认定陈满涉嫌犯罪的另外一个关键证据——30多位证人证言。

然而,正在梳理这些证人证言的时候,辩护律师意外发现了一个疑点。

这30余份证人证言是由何康庆、杨锡春、曾五平、章慧胜等证人提供。

主要证明:一、陈满有作案时间;二、作案后陈满行为反常。

法院认定陈满有作案时间,主要依据的是证人杨锡春、查彩珍的证言。

案发当晚,这些人曾与陈满在工作所在地一起吃饭、打麻将。

案卷记载,案发当晚六点左右,陈满和公司财务经理刘德生、销售经理杨锡春及查彩珍一起吃晚饭。

吃完后看到饭菜有富余,查彩珍便招呼陈满装修队的三名工人也过来一起吃。

两拨人都吃完了,杨锡春、章慧胜等人打麻将。

陈满和工人加夜班搞装修。

警方认为,在此期间陈满出去杀了人,放了火。

警方的依据主要是两份证言。

第一份证言是证人章慧胜说:陈满有时在702房,有时在703房,我们有一种错觉,就是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但我们当时都在打麻将,也没有注意他。

第二份证言是证人杨锡春说,救火车响时他好像在我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