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智解纷争暗施力 欧阳单刀显威仪(2 / 2)

“彼人至吾食堂,随员工食而不付,乃霸王餐也。”

“此乃破坏吾等生产经营之秩序。”

“亦破坏吾等管理之秩序。”

“吾言彼非经济纠纷也。”

欧阳氏以理为凭,与彼所长据理力争,言此事轻者已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欧阳氏引经据典,详陈彼方之悖法之行。譬如,追踪他人、围堵他人、拦阻他人车辆等,皆属禁行,皆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若其尚有毁财之举,惟需五千钱耳。”

“则犯罪矣。”

“即犯破坏生产经营之罪矣。”

“彼前又曾或损电脑。”

“且击碎桌案。”

“吾言此已涉犯罪,虽未伤人。”

“至少已违治安管理处罚之法。”

“故需诸君履行其责。”复强调此行之意。

“彼等仍不悦,盖彼等前以此由答吾当事人也!”欧阳见所长仍不从,适时出重拳。

“吾亦知君等难处,若惧上级追责插手经济之争”

“吾可伴君,或独往贵局”

“吾直往局首禀报沟通。”此言虽和,然意深矣,实为关键,且立竿见影。

“闻吾此言,即允即刻出警,维持现场之秩序。”

观此所长,盖亦文士出身,其言外之意,皆洞悉矣。此乃潜示欲陈情于上之兆。所长虽无畏天地,然必畏领导之威。若事起波澜,至于领导前,终非善策,故因顾忌而勉强应允。十年之后,欧阳复盘及此微末,问何以如此言?何以所长闻此即释然?欧阳释曰:因此言含隐意,若不及时出警,则将上告所长之状。欧阳亦以为,此隐意使所长觉无形之压也。

予授以公告书,言其前已有此,若今日复有,吾则姑息。若再三再四,汝等宜惩之。已付控告书于彼,除前以公司电报警外,更以书告之。此书既有事实,亦有法据。

......

欧阳至山东,上午与派出所士交谈一二时辰。无论何如,所长允诺预出警,以维持下午结算沟通会之秩序。有诗记云:

暗暗思量策略高,示之以威意气豪。

言辞锋利如刀剑,所向披靡纷扰消。

智勇双全心不摇,法律条文熟记牢。

单刀赴会显身手,欧阳威名震九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