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与有配偶的良家妇女发生关系,都属于奸罪。
奸罪是分合奸者与强者,强者是重罪,比合奸者要罪加一等。
而奸罪又区分为四类,判刑需要按分类宣判。
比如,良人相奸,犯下的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奸罪。
良贱相奸,犯下的是破坏社会等级秩序的奸罪。
亲属相奸,则是犯下破坏人伦道德的奸罪。
监临主守于监守内奸,属于特殊地点特殊人物,才会犯下的罪行,是属于破坏行政纪律之奸罪。
比如,这里,他们所犯下的是破坏人伦或社稷秩序的奸罪,皆先徒刑再杖刑,杖刑以杖百起步,按罪名叠加。
按照晋律,和奸者,男女各徒刑一年半,杖百,后流放三千里。
有夫者,徒刑两年,杖百后流放三千里。
强者,则各加一等。
涉及破坏社稷与纪律的,重则监候斩。
整个案件的真相被揭开后,宣判罪行,成了重点、难点。
难就难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梁茶叶商的那些继室,从最开始的被迫无奈,到后面的主动协助犯罪,是在迫于环境和梁茶叶商的威胁下,而从受害者,演变成‘犯罪协助者,也就是同谋’。
如果从严处理,那么这些已经改嫁的继室,都逃脱不了,被判刑。
在礼教的压迫下,梁茶叶商的那些继室的做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却情有可原。
大部分家族为了声誉,即使往往只能与‘罪犯’达成私了协议和解,或为了堵住悠悠众口,将受害者女性嫁给‘罪犯’,再无情一点的家族,会选择将受害者女性送到尼姑庵或者让她们自缢,保全家族名声。
正因为如此,甚少会有奸罪会呈到公堂之上。
大部分情况下,涉及‘奸罪’的,都是以私了和解,或者家族私下处理掉了。
所以这一次的宣判,很可能将会是一次典型案例。
人命关天,需要慎之又慎。
法律是什么?
在黄县令看来,法律是扞卫正义的武器。
他一直都在追逐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地前进着,但是,一直无法触摸到边缘。
更多的时候,正义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般而言,我们无法真正的实现绝对的正义,只能在夹缝之中,选取更接近光的存在。
而在这个礼教森严的环境下,有些光,太过刺眼,反而伤人。
比如这个案件中,涉案的这些女子。
不论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在案件曝光以后,不论她们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出场,还是以协助犯罪者的身份出场。
最终,她们的人身利益,都会受到侵犯。
人言可畏。
流言猛于虎。
无形的利器,能杀人。
他每一次升堂、断案、宣判,布告栏的法律科普……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宣扬法律,让百姓懂得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扞卫自己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让百姓从此畏惧法律。
只有当百姓相信法律,会保护他们,那么,这个社会,才能真正达到法治和谐。
否则,法律就是只空谈。
无法被信任的法律,就相当于,形象工程制作的空壳子,一无是处。
小主,
这个案件刑讯结束,还原了真相之后,黄县令没有着急升堂审判。
而是寻找合适的人,商谈案件如何审判,定罪。
被他看上的人,有三个。
一个是他当前的直属上峰,京城府尹戴府尹。
一个是这个时代的最高法院,专门掌管刑狱案件审理的大理寺最高长官,大理寺卿。
一个是这个国家的当权者,皇帝。
他将案件的证据复刻了三份,分别附在他的请教折子后面。
他请教如何宣判的文书中,列明了律法应该宣判的结果,也将自己的想法写了上去,并提出了容情后的三个宣判方案。
京城府尹戴府尹和大理寺卿的由驿丞送过去,皇帝的那份,让波本送过去。
接下来,他除了等待上面给出答案,就是暗中调查康知府。
梁茶叶商的案件,虽然引出了康知府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但是,由于梁茶叶商献媚失败,导致案件证据不足,难以由这个案件,牵扯到康知府,并将其定罪。
但是,康知府如此嚣张行事,很显然,对方做这样的事情,已经相当轻车熟路了,一看就经验丰富。
即使如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也只能先调查,再徐徐图之。
乔县丞在得知,黄县令已经查明真相,却将案件下压,不升堂审判时,他带着疑惑,前来审讯室找黄县令。
黄县令在审讯室内,和谢主簿讨论,关于冬季雪灾和寒潮的提前预防和布置,制定应急预案。
粮食储备自是不必说,早在秋收时,已经确定好了储备数量。
至于粮食调运方面,当时按照往年容易受雪灾和寒潮影响位置的附近粮仓,确定了大致的调运储备数量,和调运路线。
只不过,这是基于往年县衙记录和走访后,得到的数据,不一定是真实情况相符合,所以,为了能在灾害到来之前,做出更好的预防,以及灾后做出最迅速的治理,他们还需要一套切实可用的应急预案。
建立临时避难所?和保证取暖?木材的储备,也成了侧重点之一。
黄县令和谢主簿,正讨论得相当热烈时,乔县丞的敲门声,打断了他们的谈论。
黄县令将写满字的宣纸放到一旁,才请乔县丞进门。
乔县丞见到黄县令和谢主簿后,爽朗地和这两位上峰行礼,打招呼,然后寒暄了一番,才点明了自己的来意。
“黄县令,这梁茶叶商行径如此令人不耻,如今终于真相大白,您为何还要将案件压下,不开堂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