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手的律师被彻底打懵了,一时找不到辩解的方法,只能紧抠法律,说没有类似的条款,应该认可遗嘱。
妃英理律师当庭表示,苏芳红子作为一个慈善家,遗产理所当然的应该交给慈善基金。
只有自私自利的杀人犯苏芳红子,才会想把遗产交给蓝川冬矢。
要知道,蓝川冬矢是一个着名歌手,并不缺钱。
苏芳红子除非对他心存愧疚,否则无论如何不会把遗产给他。
对方律师大叫,“反对,反对,这是臆测,是诬蔑。”
裁判官认可,“原告律师,请注意言辞。”
妃英理律师老老实实的致歉,“不好意思,这些话太过于顺理成章,一不在意就脱口而出了。”
不过这话语里,依然给人挖坑下套。
什么叫顺理成章?
不就是说苏芳红子会遗产交给蓝川冬矢,只有愧疚这一个理由吗?
否则,还有什么理由?
不过这个坑埋在道歉的话语中,很多人都没有在第一时间里反应过来。
对方律师也是慢了一拍才反应过来,这才急急忙忙再次提出抗议。
“裁判官,原告律师的言辞中有诱导的话。”
“我说完了。”妃英理律师抢先行动,自己坐下了。
众人品过来,一时议论纷纷
裁判官敲槌子让大家安静,随后询问被告律师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律师再次重申,遗嘱的程序的合法的,所以遗嘱是合法的。
之后休庭合议,再次上庭,裁判官询问被告,能不能拿出证明,证明不是苏芳红子不是精神分裂症。
被告表示,他无能为力,只有裁判挺的文件,才能让苏芳红子的心理医生,公开苏芳红子的所有就诊记录。
妃英理律师推了推眼镜,“那是苏芳红子女士的绝对隐私。”
“没有苏芳红子女士本人的同意,她的心理医生有权拒绝展示。”
“上次蓝川冬矢先生与毛利小五郎等人的名誉事件中,苏芳红子女士的心理医生,就是只拿出了苏芳红子女士的就诊时间记录。”
“那种程度,已经是极限了。”
“他要是敢拿未经苏芳红子女士本人的同意,就展示她的就诊内容。”
“他不仅仅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会被剥夺职业资格,还会面临起诉。”
“所以,你们不可能拿到苏芳红子女士的就诊内容记录。”
“当然了,我说的这只是理论,你们还有别的办法。”
“比如运气好的话,当别人偷走就诊内容记录以后,扔到垃圾桶里面,而你们正好捡到了。”
“然后上交给警方途中,拍照留恋,正好拍到了苏芳红子女士的就诊内容中,心理医生给苏芳红子女士病情作的总结。”
“总结上有明确指出,苏芳红子女士患的是什么种类的精神疾病。”
“这种运气,我也无话可说,只能报警让警方抓那个小偷问问,是不是跟你们串通的。”
对方无话可说,该说的话都被妃英理说完了,说尽了,说绝了。
裁判官见此,也就宣布开庭,然后宣布判决。
鉴于苏芳红子女士存在第二人格,而苏芳红子女士的第一人格是慈善家,而第二人格却是一个杀人嫌犯。
两个人格的情况严重向背,所以可以认为两个人格的行事向背。
苏芳红子女士第二人格立下的遗嘱,不能代表苏芳红子女士第一人格立下的遗嘱。
由于苏芳红子女士的遗嘱律师,不知道苏芳红子女士有精神疾病,更不知道苏芳红子女士有精神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