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对策与建议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稳定的高度重视,对行为人实施的有意挑衅、寻事闹事、恶意伤害等行为,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制裁,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守护。然,该罪在当下有着“口袋化”的趋势,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及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通过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围绕上述几点尝试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途径。(1)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关于“强拿硬要”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对“强拿硬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实施。2.关于“随意殴打”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双重入罪标准的做法:将“随意”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要素,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特征,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 1.对“情节恶劣”标准做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上述有关“情节恶劣”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对“情节恶劣”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通过立法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对流氓罪情节的界定标准。 2.对“情节严重”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除了考量暴力行为本身的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后,才能对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作出准确的判断。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同的案件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面进行限缩1.限定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笔者建议将寻衅动机写进刑法条文,具体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欺行霸市等内容[14]。这有利于遏制客观归罪的趋势,也能帮助法学人分辨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在犯罪动机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 笔者建议对“随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 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 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 同时建议将 《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 《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进行解释,不能超出立法的本意扩大解释。2.拆分相关罪名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三者确实竞合,那么在完善这三种罪名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拆分至其他罪名中,以达到限制寻衅滋事罪名过度口袋化的目的[10]。(五)关注寻衅滋事案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使得其未来能够遵守法律,不再进行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具体案例教化社会公众,传递出强烈的法律底线意识。
6)借鉴他国立法及实务上的优点
上文中提到的各国的刑法罪名中并不存在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的所有行为都被其他罪名所吸收概括。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笔者建议参考一些能够出台清晰、具体的刑法条文的国家的处理方式,尝试是否能借鉴学习到他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和优点。结语本研究通过细致的论证与分析,揭示了寻衅滋事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的“口袋化”趋势的多个角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公正。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解析及司法案例的具体审查,本文还作为重点明确了“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模糊性,并针对如何精确界定“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提出了更为详尽的标准和实务操作指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了对不同情形的准确识别与判决,保障了法律的严密性与操作的可行性。首先,关于“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具体影响。特别是“随意殴打”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对他人身心的具体危害程度来进行认定。此外,还需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这些因素常常对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五.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对策与建议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稳定的高度重视,对行为人实施的有意挑衅、寻事闹事、恶意伤害等行为,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制裁,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守护。然,该罪在当下有着“口袋化”的趋势,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及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通过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围绕上述几点尝试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途径。(1)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关于“强拿硬要”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对“强拿硬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实施。2.关于“随意殴打”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双重入罪标准的做法:将“随意”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要素,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特征,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 1.对“情节恶劣”标准做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上述有关“情节恶劣”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对“情节恶劣”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通过立法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对流氓罪情节的界定标准。 2.对“情节严重”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除了考量暴力行为本身的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后,才能对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作出准确的判断。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同的案件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面进行限缩1.限定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笔者建议将寻衅动机写进刑法条文,具体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欺行霸市等内容[14]。这有利于遏制客观归罪的趋势,也能帮助法学人分辨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在犯罪动机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 笔者建议对“随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 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 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 同时建议将 《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 《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进行解释,不能超出立法的本意扩大解释。2.拆分相关罪名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三者确实竞合,那么在完善这三种罪名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拆分至其他罪名中,以达到限制寻衅滋事罪名过度口袋化的目的[10]。(五)关注寻衅滋事案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使得其未来能够遵守法律,不再进行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具体案例教化社会公众,传递出强烈的法律底线意识。
6)借鉴他国立法及实务上的优点
上文中提到的各国的刑法罪名中并不存在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的所有行为都被其他罪名所吸收概括。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笔者建议参考一些能够出台清晰、具体的刑法条文的国家的处理方式,尝试是否能借鉴学习到他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和优点。结语本研究通过细致的论证与分析,揭示了寻衅滋事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的“口袋化”趋势的多个角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公正。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解析及司法案例的具体审查,本文还作为重点明确了“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模糊性,并针对如何精确界定“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提出了更为详尽的标准和实务操作指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了对不同情形的准确识别与判决,保障了法律的严密性与操作的可行性。首先,关于“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具体影响。特别是“随意殴打”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对他人身心的具体危害程度来进行认定。此外,还需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这些因素常常对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五.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对策与建议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稳定的高度重视,对行为人实施的有意挑衅、寻事闹事、恶意伤害等行为,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制裁,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守护。然,该罪在当下有着“口袋化”的趋势,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及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通过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围绕上述几点尝试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途径。(1)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关于“强拿硬要”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对“强拿硬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实施。2.关于“随意殴打”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双重入罪标准的做法:将“随意”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要素,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特征,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 1.对“情节恶劣”标准做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上述有关“情节恶劣”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对“情节恶劣”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要通过立法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对流氓罪情节的界定标准。 2.对“情节严重”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除了考量暴力行为本身的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后,才能对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作出准确的判断。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同的案件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面进行限缩1.限定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笔者建议将寻衅动机写进刑法条文,具体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欺行霸市等内容[14]。这有利于遏制客观归罪的趋势,也能帮助法学人分辨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在犯罪动机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 笔者建议对“随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语做出这样的规定: 将无事生非当成原则,例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 将借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题大做或者找茬; 同时建议将 《解释》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加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 3.增设转化犯条款笔者认为应当参考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且该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据,结束和避免纷争[14]。值得注意的是,该转化犯条款应该加一个前提——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4)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的办法1.限制解释空间 《解释》颁布后,很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行为被归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建议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进行解释,不能超出立法的本意扩大解释。2.拆分相关罪名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三者确实竞合,那么在完善这三种罪名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将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拆分至其他罪名中,以达到限制寻衅滋事罪名过度口袋化的目的[10]。(五)关注寻衅滋事案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使得其未来能够遵守法律,不再进行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具体案例教化社会公众,传递出强烈的法律底线意识。
6)借鉴他国立法及实务上的优点
上文中提到的各国的刑法罪名中并不存在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的所有行为都被其他罪名所吸收概括。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笔者建议参考一些能够出台清晰、具体的刑法条文的国家的处理方式,尝试是否能借鉴学习到他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的经验和优点。结语本研究通过细致的论证与分析,揭示了寻衅滋事罪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的“口袋化”趋势的多个角度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公正。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解析及司法案例的具体审查,本文还作为重点明确了“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模糊性,并针对如何精确界定“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提出了更为详尽的标准和实务操作指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确保了对不同情形的准确识别与判决,保障了法律的严密性与操作的可行性。首先,关于“强拿硬要”与“随意殴打”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具体影响。特别是“随意殴打”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对他人身心的具体危害程度来进行认定。此外,还需考虑行为发生的环境和背景,这些因素常常对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