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3章 就不能说点人话吗(2 / 2)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937 字 1个月前

方轶对这类案件比较反感,不太想接这案子,但是既然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劳务费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得拿出些真本事才行。

另外,方轶也有他的小心思,他不想顶在最前面,既然四方脸男律师说的在理,不如挺他一把,把他摆在前面。

“我的理由是:

一、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曾对刑法中‘卖Y’一词的含义做出过明确界定,也未明确限定仅限于异性之间的交易行为。

有鉴于此,‘卖Y’也应当包括同性交易,这并不与现行立法和有效的刑法解释相矛盾。

二、刑法所规定的‘卖Y’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R体,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所要考察的因素。

因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均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

所以同性之间的交易也构成组织卖Y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三、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刑法用语的解释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做出符合现实伦理道德的解释……”方轶解释道。

“但是你这样解释的话,会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授端着茶杯,感觉自己有必要拦一句,以显示自己的专业。

方轶看向教授,微笑道:“不,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这正好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刚才您也说了,时代是发展的,社会生活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所以一个法律词汇的意义也是逐渐发展变化的;自法律制定完成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新的含义。

换句话说,任何一种解释都无法为法律词汇做出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否则法律词汇的开放性将会被限制,法律规定将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我认为,在解释某一刑法用语时,必须根据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界定法律用语的准确含义,否则会人为窒息刑法的生命,使刑法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

方轶的解释完全是顺着刚才教授的解释说的,你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