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 专业防空(2 / 2)

另外,由于条约对吨位的限制,致使条约型巡洋舰和驱逐舰在排水量设有上限的情况下,为了塞进更多的装备而造成性能上存在诸多缺点,反过来又影响到舰只的生存性和战斗力的发挥。

关于这一点,国防军在战争中已深有体会,也为广大海军官兵所诟病。

再加之在海战理念上的转变,华夏海军决定停止发展条约限定下的重巡洋舰,转而将注意力放在了更适合编入全新的混合型舰队中的轻巡洋舰身上。

同时华夏还以法、意等国的轻型舰只不接受条约限制为借口,坚决的冲破了条约份额的束缚,开始建造数量更多且更为大型化的驱逐舰。

依照上述思路,国防军相继设计建造了一大批与传统舰只风格迥异的轻型战舰。

在这批战舰当中体型最大的,为十艘“重庆”级轻巡洋舰,其设计基础是为了更好的搭载新式的防空火炮,以为舰队提供强劲的专业防空火力。

十舰分别被命名为,“重庆”号、“宜昌”号、“襄阳”号、“荆州”号、“洛阳”号、“汉中”号、“大同”号、“平阳”号、“凉州”号和“肃州”号,在1936年至1938年间陆续完工。

“重庆”级的标准排水量为6,900吨,设计航速33节,拥有最大厚度为65毫米的侧舷装甲带,水平装甲的最大厚度为50毫米。

舰上配置的武器包括,六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四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八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以及两座三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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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说对于十艘“重庆”级巡洋舰的建造,华夏可以解释为挪用了重巡洋舰的吨位配额,故而让本国轻巡洋舰的总排水量超出了条约限制。

但在新型驱逐舰的建设方面,国防军则彻底违背了条约的规定,而且全部采用了更为大型化的设计。

新的驱逐舰一共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都建造了数十艘之多,而且两型战舰皆十分重视防空和反潜作战的能力。

其中体型较大的,为二十四艘“陵鱼”级驱逐舰,标准排水量达到2,480吨,设计航速35节。

武器配置为四座双联装1928年型55倍径10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一座五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以及深水炸弹投放装置。

三十四艘“灵猫II”级驱逐舰的体型要相对小一些,标准排水量为2,120吨,设计航速37节。

舰上装有五门单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

鱼雷武器为两座四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另外还装有深水炸弹和水雷的投放装置。

国防军新驱逐舰的建造,引起了其他海军强国的不满,相关议题也被拿到了1935年的新一轮海军裁军会议之上,成为了各方争吵的焦点之一。